早幼教
社会力量可否开办婴幼儿托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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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3-15 1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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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家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来电询问:近年来国家开放二胎生育政策,城乡人口出生率提高,很多年轻家庭需要婴幼儿托管照料服务,我市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划,社会力量可否开办托育服务?
记者就此采访市民政、市市场监管等部门,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逐步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去年已经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尽快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全市打造1?2家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各县(市)区均建成一批普惠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满足我市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原则上可与居住区相关配套设施联合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服务。
3.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深入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动员有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普惠托育服务项目。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4.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
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照护需求。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5.鼓励支持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或依托辖区内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6.实行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来源:徐报、都市晨报)
文/BBunion编辑部